最近的韓國“歲月號”海難中,船長因棄船先逃面臨五項指控。目前船長與另兩名船員已被捕。 為何在海事中船長不能棄船先逃?是自我約束還是法律規定呢? 應當說,在船上,船長是第一責任人,代表最高的權力。通常,船長的知識水平和決斷力在船 上被認為是最高的。在海上,船上會根據天氣、海況、當時的條件等因素做判斷。 如果船長認為船舶已經有危險的情況下,可以及時組織船員和旅客撤離。船長一旦發出棄船指令,就應該啟動棄船程序:決定棄船、發出信號、廣播組織、安排船員放救生艇、組織旅客有序撤離。這是應急手冊上明文規定的,平時也會這么應急演練。 至于船長是不是必須最后一個離船,并沒有這樣的規定,但通常船長可能會最后離船。現實有很多這種情況,船長的責任心非常高,“船在人在,船毀人亡”,這是他的信念所在,但并不是說法律上有這樣的規定。 發生危險時,船長最重要的是“職責”二字,是不是用自己的專業知識做出最利于當時情況的操作,是不是嚴格按照程序,盡可能地在可能條件下防止意外和損失。如果船長沒有盡到完全的責任就離開,很顯然,是法律上不允許的。 如果盡到了職責,即使不是最后一個撤離,也不違反規定。如果根據判斷,有些(撤離)已經根本不可能了,船長是可以撤退的。 如果船長失職,追責則要看船長是“過失”還是“故意”。在過去的司法實踐中,船長很少是“故意”去造成“船毀人亡”,不會有非常嚴重的處分。但現在新的《海商法》出臺,以及各國對事故的理解有了變化,對船長的處罰可能會比較嚴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