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9日,國務院公布《關于在自由貿易試驗區暫時調整有關行政法規、國務院文件和經國務院批準的部門規章規定的決定》。 根據該《決定》,在現有的四大自貿區內,國務院將暫時調整《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等18部行政法規、《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等4件國務院文件、《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2015年修訂)》等4件經國務院批準的部門規章的有關規定,共計51項調整事項。 《決定》所涉及的51項調整中,除了對外資的多項變更事項由審批制改為備案制管理之外,對于外商投資限制領域以及比例也有放開,具體如下: 1、允許外商以獨資形式從事汽車電子總線網絡技術、電動助力轉向系統電子控制器的制造與研發;允許外商以獨資形式從事能量型動力電池(能量密度 110Wh/kg,循環壽命 2000次)的制造。 2、允許外商以獨資形式從事與高速鐵路、鐵路客運專線、城際鐵路配套的乘客服務設施和設備的研發、設計與制造,與高速鐵路、鐵路客運專線、城際鐵路相關的軌道和橋梁設備研發、設計與制造,電氣化鐵路設備和器材制造,鐵路客車排污設備制造(在負面清單中要求,軌道交通運輸設備制造限于合資、合作)。 3、允許外商以獨資形式從事綜合水利樞紐的建設、經營。 4、允許外商以獨資形式從事豆油、菜籽油、花生油、棉籽油、茶籽油、葵花籽油、棕櫚油等食用油脂加工;暫時停止實施對外商從事大米、面粉、原糖加工和玉米深加工的限制;暫時停止實施對外商從事糧食收購,糧食、棉花批發,大型農產品批發市場建設、經營的限制。 5、允許外商以獨資形式從事生物液體燃料(燃料乙醇、生物柴油)生產。 6、允許外國投資者、臺灣地區的投資者設立獨資演出經紀機構為本省市提供服務。 7、允許設立外商獨資國際船舶管理、國際海運貨物裝卸、國際海運集裝箱站和堆場企業,允許外商以合資、合作形式從事公共國際船舶代理業務,外方持股比例放寬至51%,由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制定相關管理辦法。 8、允許設立外商獨資國際船舶運輸企業,從事國際海上船舶運輸業務,由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制定相關管理辦法;加快國際船舶登記制度創新,基于對等原則逐步放開船級準入,由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制定相關管理辦法。 9、允許設立從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外資企業,由國務院新聞出版主管部門制定相關管理辦法。 10、允許外商以獨資形式投資設立航空運輸銷售代理企業,由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制定相關管理辦法。 11、允許外商以獨資形式投資設立航空貨運倉儲、地面服務、航空食品、停車場項目;放寬外商投資通用飛機維修由中方控股的限制;取消外商投資飛機維修承攬國際維修市場業務的義務要求。由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制定相關管理辦法。 12、允許設立外商獨資經營的娛樂場所,在自由貿易試驗區內提供服務,由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制定相關管理辦法。 13、允許在自由貿易試驗區內注冊的符合條件的外商投資旅行社經營中國內地居民出境旅游業務(臺灣地區除外),由國務院旅游主管部門制定相關管理辦法。 14、允許外商以獨資形式從事摩托車生產,由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修訂相關管理辦法。 15、暫時停止實施外商投資鋼鐵行業原則上不允許外商控股的要求,以及對外商的資質要求,允許設立外商獨資鋼鐵生產企業,由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修訂相關管理辦法。 16、允許外商以獨資形式在自由貿易試驗區內從事鹽的批發業務。 |